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2326民初487号
原告:***,男,1984年2月27日生,布依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欢振芯,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甲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8年10月25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
被告: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新区湖潮乡广兴村七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QQD1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贵州鑫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住址:贵州省望谟县文化路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6MA6H1BHG8G。
负责人:***。
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望谟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卫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鑫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望谟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受理费并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