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27民初1997号
原告:***,男,1979年9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斌,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实习律师:郭鸿迪,协助梁斌律师办理此案。
被告:***,男,1984年4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无业,住兴义市。
被告: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广兴村七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7QQD1L。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各方当事人庭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李佳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韦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