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佳明电气有限公司、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0714号之一
原告:贵州佳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渔安街道办事处渔安井片区未来方舟E3组团D4栋负4层2号。
法定代表人:田甜。
委托代理人:喻龙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云,贵州仪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广兴村七组1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锋。
原告贵州佳明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鑫成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作为原告的诉讼权利之一,可凭其意思自由支配,但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且撤诉并未危害国家利益及损害公序良俗,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佳明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9元,保全费4316元,共计10285元,由原告贵州佳明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管乾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安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