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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辽0191民初5816号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戚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静、姚珺婕,系辽宁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
法定代表人:焦龙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86元,减半收取8043元,由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张 雪
审判员 王 英
审判员 何海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英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