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同创建设有限公司

**、华夏同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103号
原告:**,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夏同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81390626。
法定代表人:焦某。
原告**与被告华夏同创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3月1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实际缴纳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  软  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杨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