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民初6333号之一
原告:江苏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周分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7895966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潞华办事处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81MA0K0LRA6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华夏同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市南华西街501号(企联大厦)六层、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400778139062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腾公司)与被告***能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能公司)、华夏同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创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龙腾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龙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龙腾冶金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3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756元,***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