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城执字第2182-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沃天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城民二初字第15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传喜
审判员 黄立平
审判员 王大宝
书记员 李 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