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144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宝俊,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继秀,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述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艺,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昶,上海劲力(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清,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福元,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卢本兴。
原告***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宝俊、沈继秀、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福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3144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存款8,084,78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宝俊、沈继秀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宝俊、沈继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章宝俊、沈继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翁晓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盼盼
书 记 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