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144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宝俊,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沈继秀,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述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解除保全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艺,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昶,上海劲力(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志清,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张福元,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卢本兴。
原告***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宝俊、沈继秀、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福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23144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存款8,084,789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宝俊、沈继秀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变更诉讼请求,撤回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章宝俊、沈继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章宝俊、沈继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翁晓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盼盼
书 记 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