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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20民初23144号之六
原告:***,男,1971年1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昶,上海劲力(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圣,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第三人:章宝俊,男,1966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第三人:沈继秀,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上列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佳艺,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福元,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第三人: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卢本兴。
原告***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章宝俊、沈继秀、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福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第三人章宝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诉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章宝俊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第三人章宝俊撤诉。
审 判 长  顾煜麟
审 判 员  周 珣
人民陪审员  翁晓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黄盼盼
书 记 员  黄盼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