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与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339号 原告:***,男,1962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 被告: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东门路101号2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同济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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