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三明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三明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大连仁信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4执367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晓波 执行员  王之龙 执行员  刘海飞
书记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