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辽0204执367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204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0元及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于晓波
执行员 王之龙
执行员 刘海飞
书记员 陈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