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三明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四平市三明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302执7***号
申请执行人:四平市三明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红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新,吉林公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韩城市。
本院在执行四平市三明换热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成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