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1637号之一
原告: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学府路南侧、轩辕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744076614Y。
法定代表人:乔明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雅丽,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富,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科园二路10号3栋2单元10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7559843277。
法定代表人:余文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女,197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国,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易飞易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代蔚青独任审理。
审判员  代蔚青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闽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