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西安市长安区大金钢水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16民初10339号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金钢水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青、刘萌,西安市长安区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富,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金钢水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敏独任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金钢水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金钢水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金钢水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112.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大金钢水上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刘  敏 
 
                  二0二一 年 五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雷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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