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209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
负责人:牛江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军,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浦**。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滑县上官镇荷花温泉,住所地滑县。
经营者:苏文涛,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滑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学府路南侧、轩辕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乔明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焦作市小淘气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东尚村。
法定代表人:陈长行,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安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滑县上官镇荷花温泉(以下简称荷花温泉)、郑州市卧龙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卧龙公司)、焦作市小淘气儿童玩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淘气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5民终5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财险安阳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申请人在公众责任险(1999版)范围内承担责任,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认定申请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事实不清。本案中,在被申请人荷花温泉投保时,申请人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等事项已经向被保险人即被申请人荷花温泉做了明确说明,投保人荷花温泉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有被保险人的印章,投保人荷花温泉已经知悉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事项,有申请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公众责任险(1999版)投保单为证。至于二审判决所认定的公众责任险(1999版))投保与保险单记载的保险责任和保费数额不服的问题,首先,投保单与保险单记载的保险责任并没有不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其次,投保单填写保险费为18000元,保险单记载为5000元,是投保单填写时的笔误,并不影响申请人以投保单证明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明效力,二审判决不认真审查认定投保单尾部被申请人荷花温泉对申请人履行明确告知义务盖章确认的事实,以投保单书写上的一点笔误来认定申请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没有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关于投保单和保险单记载内容不一致时,也应当以投保单为准,但关键的是本案不是存在保险费数额多少的争议,而是是否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问题,而投保单足以证明申请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所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公众责任险(1999版)投保单为证及众责任保险条款(1999版)足以证明,申请人就免责事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不应当在公众责任险(1999版)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的责任比例,明显偏高。被申请人***作为成年人,在游泳池滑水时故意头朝下滑,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唯一原因,被申请人荷花温泉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并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警示和措施,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情形下,判决荷花温泉承担40%的责任明显过高,如果存在责任,那也是游泳池滑水设施没有达到安全标准。综合全案的情况,被申请人***应当承担70%的责任,被申请人荷花温泉只应当承担10%的责任,进而申请人只应当承担10%的责任。三、原审判决认定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等费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只应当在游泳池、馆公众责任保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责任。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认定财险安阳公司应在公众责任险(1999版)和游泳池、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1、财险安阳公司称荷花温泉所投保的公众责任险条款(1999版)第八条为免赔事项,且已就该免赔事项向荷花温泉做了明确的说明。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财险安阳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并未对该免责条款作出特别的标注和说明,不能证明其就该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无效,财险安阳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财险安阳公司提交的投保单记载的保险费与保险单记载的保险费差额巨大,财险安阳公司辩称是笔误,如何让人相信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事项进行了提示说明。二、原判决关于各方的责任划分合理合法。财险安阳公司称荷花温泉承担40%的责任比例过高,其只应承担1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虽然被申请人认为自身承担40%的责任过重,但出于尽快了结案件弥补损失,被申请人并未上诉或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认为原判决划定责任比例合理合法。原判审理过程中已经查明荷花温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表现为没有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讲解安全知识和游玩注意事项,园内没有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工作人员安全巡查,涉案滑梯旁也没有工作人员对游客的行为监督和指导,没有工作人员检查滑梯的设施安全情况,被申请人受伤后,没有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财险安阳公司辩称荷花温泉仅应承担10%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原判决被申请人各项损失的数额有理有据,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财险安阳公司的再审申请。
卧龙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由于荷花温泉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和***采取头上脚下、自上而下滑行共同致使***受到伤害,双方均存在过错,原判决荷花温泉和***按照6:4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维持终审判决。
小淘气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属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荷花温泉购买卧龙公司的支架水池和涉案充气嬉水滑梯组装游乐设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作为娱乐场所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淘气公司并非游乐设施的管理人、所有人,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涉案滑梯是本公司生产的且存在质量问题,小淘气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依据相关证据并不能证明财险安阳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了告知的义务,原判决应予维持,请求驳回财险安阳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荷花温泉游玩过程中,违规采取头上脚下自上而下的方式滑行游玩,造成颈部受伤五级伤残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荷花温泉作为涉案游乐园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游客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障,但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人身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判根据过错程度酌定荷花温泉承担60%的责任,***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荷花温泉在财险安阳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和游泳池、馆公众责任险,财险安阳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说明的义务,财险安阳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判根据***因本案实际的支出和相关法律规定所确定的交通费、鉴定费、医疗费等费用亦无不当。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财险安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刘中华
审判员  朱正宏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刘寒
书记员张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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