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恒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民特117号 申请人:广西恒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81号北海奇珠财富大厦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MA5KD5PC6A。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曾强,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9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 申请人广西恒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恒展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恒展公司称,依法撤销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14-1号裁决。事实和理由:一、恒展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但仲裁裁决却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作出了“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属适用法律错误;二、仲裁裁决就“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由恒展公司承担,属强套法律,显属错误;三、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形式证据。 ***称,一、恒展公司通过其对公账户向***发过工资;二、***在网上看到招聘公告后去恒展公司处面试,恒展公司安排***在北背岭项目工作,***作为员工不得违抗;三、恒展公司所说安全教育、防疫承诺书等是恒展公司要求在北背岭项目部工作的所有人员都要填写,不能以此反映用人关系;四、恒展公司所有员工都在北背岭项目部工作,包括恒展公司的股东**;五、恒展公司因自身资质不够,不能承包该项目,因此借广西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挂靠,该项目的实质控制人是恒展公司;六、***自始至终只知道其为恒展公司的员工,其社保、个税都是申请人办理,***的工作听从恒展公司的安排;七、恒展公司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死亡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八、***虽未签过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入职工作超过一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默认为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九、***是接到恒展公司所给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被通知第二天不用来上班才知道与恒展公司的劳动关系被解除。 经审理查明:恒展公司于2016年7月7日注册成立,原法定代表人***已于2020年12月29日死亡,本案审理过程中,恒展公司尚未完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现由另一股东**(占股50%)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职责。 ***就其与恒展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向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一、恒展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800元;二、恒展公司支付***2018年3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39600元;三、确认***与恒展公司2018年3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5月8日,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14-1号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恒展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9800元。同日,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14-2号裁决:一、确认***与恒展公司2018年3月24日至2021年2月28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 恒展公司不服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14-1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恒展公司不服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14-2号裁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简称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海城区法院已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根据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十条“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的规定,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分别作出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14-1号、第314-2号裁决,两份裁决书实质上是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的同一裁决,恒展公司作为当事人一方,对北海劳人仲字[2021]第314-2号裁决不服,已向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则该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且应按非终局裁决处理。另,恒展公司向海城区法院起诉的理由系认为其公司与***不存在劳动关系,向本院申请撤裁的理由亦是基于不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而主张北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适用法律错误,两种救济行为均需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应采取诉讼程序吞并仲裁裁决撤销程序处理,对于恒展公司在本案的相关诉请,应由海城区法院一并审理裁判。如若就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分别赋予用人单位向法院申请撤销和起诉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由于裁决的一体性,会导致海城区法院与本院分别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两次不同程序的审理和审查。故恒展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予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西恒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西恒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明 智 审 判 员 方 嫄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