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巴州区碧丰建材经营部、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3执保22号

申请保全人:巴州区碧丰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吴旭东,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7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东平,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保全人巴州区碧丰建材经营部与被保全人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巴州区碧丰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1)川1923民初1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0元。现移送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保全人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1××××1609、中国工商银行2318××××8846和中国农业银行2272××××5958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8001××××16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000.00元(实际冻结:9503.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18××××884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000.00元(实际冻结:4181.0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大华升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72××××59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60000.00元(实际冻结:2632.8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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