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民初318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龙尾街兴隆路1号。
负责人:吴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成,该公司法务。
被告: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巨龙南路88号。
负责人:徐杉,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汇诚投资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4月29日,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万绪文
书 记 员 陆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