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703民初1794号
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3号地块3-2栋1层01号,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0号**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正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
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616元减半收取计4808元,由原告**电气集团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已预交受理费9616元,应退还4808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姜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