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6执21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执行人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旺吴路40号。
法定代表人高明。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06民初1804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中储普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45860.83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 展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