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财保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万象新天公寓5栋9层907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兴业银行长沙东塘支行账号:XXXXXX********)。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上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0000元(兴业银行长沙东塘支行账号:XXXXXX********)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