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1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表,男,199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垚,内蒙古经纬天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港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表因与被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民初67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表上诉称,上诉请求:1.请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民初670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案件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上诉费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1月25日,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就**表诉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该案件管辖应移送到被告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2年3月9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内0103民初6706号裁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并于2022年3月21日送达**表。**表认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将法律条文做了缩小解释,是错误的裁定,该案件应当在合同履行地,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一、一审法院送达存在程序错误。一审法院在接到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时,并未进行有效的送达,仅电话通知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在**表询问是否需要相关证据时,被告知等待法院进一步通知,直至2022年3月21日时,**表才知晓法院已经做出裁定。一审法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送达程序的规定,致使**表不能及时看到管辖异议申请书,提供有效的证据。二、一审法院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本案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曾经因拖欠设备租赁费被**、***、**、**起诉至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案件中核心的证据《退车报表》《代付协议书》《证明》均能证明本案***与上述人员系同一小组的工友关系。上述案件中,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经也提出了管辖异议,当时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收到原告证据后,做出了相应的裁定,驳回了中铁建工集团的管辖异议申请【详见证据一(2020)内0103民初1843号裁定】。同类型案件,做出不同的裁定,显然违反了“同案同判原则”。三、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也可以是合同履行地,**表有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上文提到与***系工友的**、***、**、**等人案件,已经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以及呼和浩特市中院做出一审、二审判决(证据二),在起诉状部分就阐明了合同履行的详细地址为回民区××路高架桥(北二环北侧),而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明确“写到双方对原告主张事实均无异议,”由此可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回民区,本案应当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2.中铁建工曾在与**、***、**、**等人案件中,举出了与一审被申请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以及《工资发放明细和审批单》(证据三)合同名称以及合同最上方的标题均能证明合同履行地为回民区巴彦淖尔路高架桥(北二环北侧),本案应当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四、案件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院审理减少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本案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北京,尤其是中铁建工集团更是有名的大型企业,同类案件已经在呼和浩特市两级法院进行过审理、本案如果可以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既可以为弱势群体节省诉讼成本,也可以节约司法资源。综上,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之规定,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九条:“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根据生效判决,本案中,案涉租赁物使用地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因此,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3民初6706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韩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