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6民初8262号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3号1幢10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明建达公司)与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旺建筑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盛明建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500万元为限,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诚旺建筑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载明,如果希盛建筑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诚旺建筑公司代其支付,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诚旺建筑公司提供的保证为一般保证,故本院认为,债权人未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债权人申请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