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6财保311号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马池口镇横桥村西北角临1076号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3号1幢101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本院认为,撤回申请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现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盛明建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赵 琳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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