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502民初4439号之二
原告:**,女,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坤莲,泸州市纳溪区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3号1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357935669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