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26民初260号之一
原告:山***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12号中元写字楼5层502室。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正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街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
原告山***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山***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北京诚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64元,减半收取为1932元,由原告山***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