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源泰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源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阳城法执字第136-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源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阳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65364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返还受理费104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登记有小型汽车一辆。鉴于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所有的小型汽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