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3130执578号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向某某。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的(2019)湘31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向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向某某名下无财产。2019年8月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1月12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工商、证劵、车辆信息等情况,2019年10月16日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11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向某某采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19年11月12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向某某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11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16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