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3130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朝阳西路154号
被执行人:***,1966年6月21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
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作出的(2019)湘31民初6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发起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本院依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龙山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本院再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本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68,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金额1680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龙山县诚建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堇
审判员 刘建文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