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3民初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红东路1118号董子文化街A区5号楼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高雷雷,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恒盛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吴盛柱,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鲁1403民初3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80万元予以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查封,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有效处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山东盛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范海洋
书 记 员  毕晓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