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顺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泰安市顺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02民初483号
原告:***,女,1931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女,1960年9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男,1985年1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女,1983年10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翔天,山东东岳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顺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北上高家园内。
法定代表人:石利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泰安市顺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