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寅达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26民初5120号
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寅达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寅达不锈钢厨具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销售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利平
书记员  张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