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826民初5244号
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西贵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5元,由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利平
书记员  张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