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民申308号
再审申请人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简称天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3民终16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合同应否解除。天晟公司主张中安公司供货中的油脂分离器未经国家环境保护部CCEP认证,不符合合同约定且存在设备安装问题,故认为属于履行不能,应当解除合同。经查,案涉供货及安装合同第三条关于设备的技术标准,约定按国家标准执行;第五条关于验收标准,约定设备的质量满足国家相关行业的质量标准,并具有国家环境保护部实施的环保产品CCEP认证。根据《货物交接单》载明,案涉设备已于2017年11月14日由天晟公司签收,2017年11月28日项目监理单位在《设备安装验收单》上的客户验收意见栏签字并盖章。原审庭审中,天晟公司对所安装的设备与合同约定的名称、规格、型号大体一致及其仍使用该设备的事实不持异议。中安公司虽未能就案涉设备中的油脂分离器提供CCEP认证文件,但监理单位在设备验收及天晟公司在实际使用中,均未就此提出过异议,且该设备于2017年11月安装验收后使用至今。结合天晟公司已付货款超过合同总价款75%,且在其认可的2018年9月17日三方验收并出具《油脂分离器待解决问题》后,仍于2018年10月26日向中安公司支付2万元货款的事实可知,该油脂分离器的CCEP认证问题并未妨碍双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案涉设备虽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天晟公司至本案诉前,要求中安公司履行的始终为维修义务,并未要求更换设备或解除合同,诉讼中亦未就设备故障造成严重损失提供相关证据,故其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对中晟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货款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质量不合格违约金。案涉供货及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无法一次性通过验收的,中安公司应在7天内无偿更换未通过验收的部分货物;中安公司逾期15天未交送合格产品的,或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致使第二次没有通过安装验收的,视为中安公司违约,天晟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中安公司应按未通过货物部分金额的一倍向天晟公司支付违约金。而本案中,监理单位已于2017年11月28日确认安装已验收,天晟公司并未就此提交反驳证据,故其主张中安公司赔偿质量不合格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天晟公司应否向中安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2.5万元。案涉供货及安装合同第十条关于货款、工程款支付方式约定,三方(供方、需方、监理方)签订验收合格后或者到货后3个月(二者以先到为准),天晟公司支付中安公司结算货款总额的95%;结算货款总额的5%款项作为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保障金。虽然案涉设备经鉴定确实存在问题,但由于天晟公司对2017年11月14日系由其工作人员签收《货物交接单》无异议,且已验收使用至今,故原审法院在扣除质量保证金后,判令天晟公司支付余欠货款,并无不当。至于天晟公司有关中安公司未开具发票因而无权要求支付货款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关于原审判令中安公司向天晟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1.3万元是否适当。天晟公司主张原审法院认定的工期逾期时间及利率计算标准缺乏依据。根据案涉供货及安装合同第一条约定,中安公司应于天晟公司预付款到账后30日内交货,现场具备安装条件10天内安装完毕。因天晟公司支付预付款19.5万元的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故中安公司应于2017年10月12日交付相关设备,但其仅能证明2017年11月14日交付设备、2017年11月28日“安装已验收”。天晟公司主张该情形应当适用案涉供货及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5项违约责任的规定,即在安装后发现中安公司所供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天晟公司要求换货的,中安公司需无条件更换,由此造成的工期延长按逾期交工处理。而本案中,天晟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中安公司延误安装或其曾就案涉设备质量问题主张过换货。鉴于该设备自2017年11月安装验收后一直由天晟公司使用至今,原审法院遂根据本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定工期逾期时间为1个月,并无不当。关于利率计算标准,案涉供货及安装合同第十三条第2项虽有关于中安公司未按合同规定日期完工,应按(合同金额×0.5%每天)向天晟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的约定,但天晟公司在本案诉请中明确要求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因该标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属于权利人可以自行处分的实体权利,原审法院采用此标准计算违约金数额,亦无不当。
综上,天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安徽天晟酒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蓉
审判员 胡邦圣
审判员 吕巍巍
法官助理郭玮
书记员姚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