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皖0826民初3577号
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经济开发区小河路与振兴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2464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智创公司)与被告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晶标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安智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晶标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中安智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无负压供水设备卫生行政许可》认证咨询服务费19680元,并自2018年8月11日按照年6%支付逾期违约金至还清认证费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一家环保科技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被告系一家企业管理体系、企业产品认证咨询服务的公司。原告因企业需要特委托被告对原告企业产品及企业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双方于2018年4月8日签订了《无负压供水设备卫生行政许可》专业咨询合同。原告支付了预付款24600元给被告,后原告发函取消委托咨询服务,被告于2018年7月9日同意取消委托咨询服务且同意退还预付款的80%即19680元,并承诺2018年8月10日前退还该款。但是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促要求支付退款,被告皆以种种理由拖延,故起诉。
上海晶标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中安智创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证明原告工商信息,原告主体适格。2、被告工商信息,证明被告工商信息,被告主体适格。3、专业咨询合同,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办理无负压供水设备卫生行政许可资格证的相关事项。4、银行转账单,证明原告于2018年4月9日转账支付被告24600元认证咨询费。5、函,证明被告同意原告取消代理合同,且承诺于2018年8月10日前退还19680元预付款。上海晶标公司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中安智创公司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一家环保科技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被告系一家企业管理体系、企业产品认证咨询服务的公司。原告因企业需要特委托被告对原告企业产品及企业管理体系进行认证,双方于2018年4月8日签订了《无负压供水设备卫生行政许可》专业咨询合同,被告为原告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认证费用82000元。原告支付了预付款24600元给被告,后原告发函取消委托咨询服务,被告于2018年7月9日同意取消上述委托咨询服务合同且同意退还预付款的80%即19680元,并承诺2018年8月10日前退还该款。
因被告一直未退款,致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委托原告为其办理为原告办理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认证费用82000元,原告预付了被告24600元。后原告要求取消委托,被告同意取消,并同意于2018年8月10日退回原告预付款19680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对原告诉请返还付给被告的费用19680元及利息损失予以支持。对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的认定,因无法律直接规定,参照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本院支持从约定退款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安智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负压供水设备卫生行政许可》认证咨询服务费19680元,并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违约金至还清认证费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计146元,由被告上海晶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贺书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