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泗阳康达医院与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23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泗阳康达医院,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金麟,该院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泗阳康达医院与被申请人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2018)苏1323财保第2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人民执行兑现款1200000元。申请人泗阳康达医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泗阳康达医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依法提起诉讼,故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天勤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和江苏天勤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所有的在泗阳县人民执行兑现款12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泗阳康达医院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顾秋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