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

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1财保2号
申请人: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一号。
法定代表人:温有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楝泽路9号。
法定代表人:金毅。
申请人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融创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8万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
二、如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扣押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苏建春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玉婷
书 记 员 黄莹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