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川2002民初7624号
原告: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二段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9964087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城东新区文明寺路C段资阳生物医药科技产业园O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085817852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被告公司员工。
原告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月幕墙门窗公司)与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日月幕墙门窗公司向本院申请网络查控和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润丰房地产公司价值422712.08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本院于2022年12月16日作出(2022)川2002民初76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润丰房地产公司在乐山市商业银行资阳分行营业部账号0200********的存款422712.08元,并于2022年12月20日冻结被告润丰房地产公司上列存款422712.08元。本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月幕墙门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润丰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月幕墙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422,712.08元及资金暂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422,712.08元为基数,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日月幕墙门窗公司明确财产保全费为2634元。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含防火窗)及百叶制安工程,暂定总价为15,438,703.68元。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被告应当在质保期**一次性无息向原告支付。《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案涉工程完工并移交给被告后,双方于2021年11月29日办理了结算,确认结算金额为14,090,402.41元,并在结算审核报告中明确质保期到期时间为2022年10月31日。现质保期已经届满,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质量保证金。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给原告造成了重大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润丰房地产公司辩称,1.原告尚有质保问题未整改;2.根据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原告应申请相应流程,但被告至今未收到原告的质保金付款流程,故被告无须向原告退还质保金;3.因为原告的质保金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故被告无须承担资金占用利息及原告诉称的其他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对《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质保验收表》和《质保金退款申请表》各复印件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所举的《工作联系函》及邮寄底单和签收记录、《质保金到期申请》及邮寄底单签收记录的真实性虽有异议,但因该两组证据与原告所举的结算审核报告、质保验收表和质保金退款申请表相印证,且被告未举证证明该两组证据不真实而对该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限期履行质保责任催告函》,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而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但原告对《限期履行质保责任催告函》所涉报修问题进行了维修处理,以《工作联系函》予以了回复,并有物业公司签字确认的《质保验收表》相印证,故被告所举《限期履行质保责任催告函》达不到其原告目前仍有部分质保工作没有完成的证明目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施工合同》载明:“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一条工程项目1.1工程概况1.1.1工程名称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含防火墙)及百叶制安工程1.1.2工程地点资阳市教育园区大道南侧......第二条工期安排2.1暂定进场:2019年7月16日,暂定竣工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但后续服务时间至交买房业主房屋时截止)......第三条乙方承包方式、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3.3.2......本工程暂定总价为15438703.68元......3.4.5质保金: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特指‘保修保证金’,下同)在质保期(特指‘保修期’,下同)**并经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公司确认后30天内,甲方一次性无息支付扣除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第五条质保5.1质保期(特指‘保修期’,下同)为贰年;质保期起始日期按照如下第5.1.1执行:5.1.1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相关验收合格,完善整改意见正式移交甲方,并且自本工程所服务的当批业主集中交付入住之日起计算。5.1.2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综合验收等相关验收合格,并完善整改意见正式移交甲方之日起计算。5.2质保期内乙方委派温友成为乙方维修负责人,全面负责各项维修事务的对接及实施等工作,联系电话∶135××******,联系电子邮箱∶121843485@qq.com......第二部分合同细则......第四条工程款支付4.1质保到期**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以及甲方委托的物管公司确认后,扣除已产生费用后的所剩余质量保证金,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无息支付。但如有重新计算质量保修期的,应该扣除该部分相应的质量保证金......第十七条质量保修期和质量保证金17.1由乙方根据本合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变更、补充协议、文字约定、双方或多方会议纪要等确定的由乙方完成的全部工作内容、根据本合同约定在乙方未有效履约情况下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完成的工程内容均属乙方质保内容和范围。17.2在质量保修期内材料、设备因质量问题修理、更换的,该部分材料、设备自维修、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起算质保期(该部分材料、设备质保期不因本工程整体质保期结束而结束)。17.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委托其他单位或甲方自行实施的工程项目仍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质保责任。17.4质保要求17.4.1保修期内,乙方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应遵循先处理问题后划分责任的原则。17.4.2乙方质保负责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质保人员管理、函件签收、函件确认、维修任务单领取和维修实施、配合甲方处理重大投诉、索赔的谈判及费用承担确认、保修期到期回访等工作。17.4.3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乙方维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和联系电子邮箱均属有效联系方式,发包人通过任一方式向承包人维修负责人发布的通知,均视为有效通知。如乙方质保负责人有变化,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责任由乙方承担。17.4.4保修期内出现问题,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监理单位或甲方指定物管公司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电子邮件通知后48小时内赶到现场,向甲方提供维修方案,办理维修手续,并在48小时内完成维修和完善工作。17.4.5如遇特殊情况,在第一时间应修复的项目,经甲方确认后,可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物管公司安排第三人进行修理,并及时通知乙方,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17.4.6如因乙方质保负责人原因导致联系不上,或联系乙方质保负责人后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拒绝处理的,或乙方不能维修或未能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限内维修完好,视为乙方同意由甲方处理,甲方将委派其他方处理,处理结果由甲方、物业公司签字认可后即生效,不再经由乙方确认,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并加10%违约***方质保金中扣除,并不解除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17.4.7乙方未按合同进行保修,或维修两次(含两次)以上仍然不能解决问题等原因,或因质量问题,导致用户受损,用户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与用户进行索赔谈判,谈判结果经甲方和用户签字后立即生效,甲方有义务知会乙方质保负责人,上述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的质保金中扣除。17.4.8凡属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各部位的质量问题或其他缺陷,及由于乙方维修造成业主的相关损失,均属于乙方保修责任范围;不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应配合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17.4.9乙方在工程完工后,乙方除负责维修外,还应负责培训物业管理人员基本维修知识及技能,并存放部分相关维修材料,简单维修由物业管理人员处理(但甲方需要乙方进行维修处理的,乙方不得拒绝),若需更换等严重问题则交由乙方人员及时处理解决......第十九条违约责任......19.3由于乙方在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事故、劳资纠纷、拖欠工人工资或其他原因方面,受到报纸、电视等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罚款,或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影响甲方正常办公及工程正常施工的行为等,乙方承担甲方因此而承担的各项费用和遭受的损失,另向甲方支付5万元/次的违约金......”
《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了门窗安装施工等约定工程施工,双方进行了结算。2021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载明:“......四、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总价款为¥14,090,402.41元(大写:壹仟肆佰零玖万零肆佰零贰元肆角壹分)。五、按合同约定质保金为:人民币422,712.07元(大写:肆拾贰万贰仟柒佰壹拾贰元零柒分),质保金到期时间暂定2022年10月31日”。2022年10月11日被告向原告发出编号为YPDZY(函)2022第035号《限期履行质保责任催告函》,要求原告务必于2022年10月15日前安排人员对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并在2022年10月20日前完成整改经被告及业主验收合格。原告收到该函后如期进行了维修整改,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告发送《工作联系函》,回复被告其编号为YPDZY(函)2022第035号《限期履行质保责任催告函》所涉报修问题已安排人员进行了处理,对报修问题已按要求全部维修完成并经被告及业主现场验收合格。2022年11月19日,原告向被告发送《关于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质保金到期申请》,向被告申请支付案涉质保金422,712.07元。原告于2022年12月12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案涉工程质保维修经验收人和验收单位负责人等相关人员于2022年12月13日在《质保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原告已完成约定的案涉工程质保维修工作。案涉项目物业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原告2022年11月22日向被告提交的《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质保金退款申请表》(向被告申请退还案涉质保金422,712.07元)上签名确认,被告客户关系部于2022年12月28日在该退款申请表上签字确认,被告工程部和成本部未在该退款申请表上签字。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质保金是否应当退还及相应利息费用是否应当支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真实、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享有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案涉质保金是否应当退还的问题。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结算金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并经被告以及被告委托的公司确认后30天内,被告一次性无息支付扣除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明确约定质保期**由原告提出书面申请,经被告以及被告委托的物管公司确认后,扣除已产生费用后的所剩余质量保证金,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无息支付。2021年1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签字**确认的《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载明案涉工程质保金为422,712.07元,质保金到期时间暂定2022年10月31日。质保期**,被告委托的物管公司于2022年12月13日在原告提交的《质保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质保金退款申请表》,被告委托的物管公司及被告客户关系部均在该质保金退款申请表上签字予以确认。被告工程部和成本部未在该退款申请表上签字,不能证明原告未按约履行质保期的维修义务。原告已按约定向原告申请退还质保金,被告部分部门未签字确认退还质保金的行为,不能证明原告未按约定流程申请退还质保金。本院对被告辨称原告尚有质保问题未整改,被告未收到原告的质保金付款流程的事实和理由不予采信。案涉《施工合同》的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尚有质保问题未整改,未举证证明案涉质保金尚有需扣除款项,故被告应当退还原告主张的质保金422,712.07元。
关于案涉质保金相应利息费用是否应当支付的问题。前述已经阐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审核报告》明确约定质保金金额、质保期限、质保金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是否计息及支付流程等,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质保金422,712.07元。《优品道资溪学府项目一期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制安工程质保金退款申请表》最后签字确认日期为被告客户关系部签字日期:2022年12月28日,以此计算被告支付案涉质保金的期限应为2023年1月27日前,资金占用利息应自2023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本院对原告日月幕墙门窗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422,712.07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应付质量保证金422,712.0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42元,减半收取3821元,保全费2634元,合计6455元(已由原告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资阳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日月幕墙门窗股份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