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恢4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绵阳市东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4号**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怀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绵阳市东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涪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确定的: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由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37625元并从(2010年12月15日至2011年6月14日按月利率1%计息,2011年6月15日至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本案诉讼费7069元由被告承担。经本院执行,截至2020年8月6日已执行到位案款金额232682.63元,诉讼费7069元。本院已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进行查询,并对上述被执行人的公积金及住所地予以调查,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申请人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涪民初字第146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