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11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绵阳市东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宇隆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怀坤,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5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执行人:范伯娟,女,汉族,1991年10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绵阳市涪城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确定的由被执行人***、范伯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3500元并承担相应的资金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本院已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及其他运输工具、工商信息、有价证券、保险、不动产、住、住所地等进行了查询调查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范伯娟财付通账户资金共计1494.52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范伯娟名下的川B6××**东南牌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2年4月12日),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截至2020年7月9日,执行到位案款1444.52元(包含案件受理费94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其未到院接受调查询问。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通过短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通知其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9)川0703民初58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梓入
审判员  毛 琴
审判员  胡益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海洋
特别提示:申请对本案查封的车辆继续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未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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