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执恢4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绵阳市东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64号**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王怀坤,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人四川东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绵阳市东信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涪民初字第146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艳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李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