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0235号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26号院1号楼701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杰,北京市兆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太极大厦。

负责人:刘学林,职务不详。

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负责人:张晓剑,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五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现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62元,减半收取计4081元,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 悠
人 民 陪 审 员   刘长生
人 民 陪 审 员   郑东涛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