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183民初2179号
原告: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德惠市。
法定代表人:***,村书记。
被告:长春市金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长春市金橘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村民委员会525元,由原告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525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德惠市五台乡浮家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