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诚科教有限公司

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诚科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辖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57号6A02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德诚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20号阳光峰景1号楼401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97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1.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上诉人就被上诉人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1号万科云城B栋8楼801-814室的一层、二层装修项目,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包括提供设计方案以及进行现场装修工作,依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一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2.另一方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合同》也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此本案为专属管辖,应由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3.因本案与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106民初37920号】具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属于同一装修工程中的不同阶段,应当合并审理,才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与解决纠纷,才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根据其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合同》提起诉讼,诉请被上诉人支付装修设计费,故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广东德诚科教有限公司(甲方)与上诉人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于2016年3月15日签订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因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而发生争议的,合同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请求处理”,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被上诉人广东德诚科教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合同的甲方,其签订案涉合同时的住所地位于肇庆市,该址位于肇庆市端州区,在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故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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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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