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诚科教有限公司

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德诚科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7920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佘彦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东、辜昱斌,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阳光峰景**楼**>
法定代表人:胡永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镇坚,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科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景亮
审判员  陈 宇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