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民初37920号之一
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
法定代表人:佘彦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东、辜昱斌,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坑口民乐大道**阳光峰景**楼**>
法定代表人:胡永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镇坚,该司职员。
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科教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710元减半收取计6355元,由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景亮
审判员 陈 宇
审判员 符 慧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滕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