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2064号
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东、辜昱斌,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镇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科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粤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30元(原告已预交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黄卓贤
人民陪审员 梁智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梁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