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225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罗城县。
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城县东门镇朝阳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粟某某。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桂1225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21)桂1225执146号。被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为:(1)向***退还装修款人民币60,0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82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被执行人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4月24日注销,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车辆和其他房地产登记记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够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韦瑞营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梅昌雄
书 记 员 罗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