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1225民初484号
原告: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5MA5KY7F12B。
法定代表人:粟启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9年9月15日生,壮族,住址: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原告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收集证据需要一定时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自行处分其民事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4元,减半收取1112元,由原告广西罗城华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