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镇江苑博电气有限公司与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5民初8202号
原告:镇江苑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三丰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加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敏,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龙,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杨亚官,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存艺,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XX镇XX苑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苑博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镇江苑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苑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镇江苑博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陆晓燕
书 记 员  陆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