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东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27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东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3层3002室。
法定代表人:刘沛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钰,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日,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肖塘路255弄10号2层。
法定代表人:杨亚官。
申请人上海东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32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腾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刘 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静虹
书 记 员  汪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